【法】 calling the plaintiff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accuser; plaintiff; prosecutor
【經】 indictor; plaintiff
【法】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傳喚原告到庭"是民事訴訟程式中的專業術語,指人民法院通過法定文書形式(傳票)要求原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出席庭審活動。該行為具有以下法律内涵:
程式啟動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法院應在立案後5日内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并同步向原告發送開庭傳票。該程式保障了當事人平等參與訴訟的權利。
文書規範要件 傳票須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7條規定的必備條款,包括案號、當事人信息、應到時間和地點、法律後果等要素。中國法院網公布的傳票樣本顯示,文書需加蓋法院公章方具法律效力。
權利義務告知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的典型案例(如(2022)京01民終1234號判決),法院在傳喚過程中需明确告知原告舉證質證權利及缺席審理風險。當事人可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3條要求延期舉證。
域外法律對應 比較法視角下,該程式對應英美法系的"summoning the plaintiff to court"(《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但存在程式差異:中國采用職權主義傳喚制度,而普通法系多采當事人主義送達規則。
該術語的英譯應結合語境選擇規範表述,在正式法律文書中建議采用"court summons to the plaintiff"的對應譯法,此譯名已獲《元照英美法詞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共同采納。
“傳喚原告到庭”指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指定時間到庭參與審理程式的行為。這一措施具有法律強制性和程式規範性,具體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法律性質
傳喚是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等)行使司法權的體現,旨在保障訴訟程式順利進行。原告作為訴訟主體,需配合法院調查或參與庭審活動。
法律依據
常見情形
程式規範
傳喚原告通常因案件審理需要其配合,而傳喚被告更多涉及應訴義務。例如,被告拒不到庭可能直接導緻缺席判決,而原告不到庭可能影響其主張的成立。
傳喚原告到庭是司法機關依法保障訴訟程式的手段,需嚴格遵守法律程式。原告應積極配合,否則可能承擔不利後果。具體操作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43條或《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等規定。
傳喚原告到庭傳喚者傳喚證人傳喚證人出庭傳喚作證氚化氫氚化钛氚化物氚化鈾傳呼出庭傳呼出庭命令傳回船貨船貨保險單船貨保證船貨擔保船貨清單船貨投海傳呼員串激串級船籍船級傳家寶穿甲彈穿甲的船槳串鍵物川椒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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