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不得分批裝船"是國際貿易和航運領域的專業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Shipment in One Lot"。該條款常見於國際貿易合同和信用證文件,指賣方必須将合同項下所有貨物一次性裝載至指定船舶完成運輸,禁止将同一批貨物拆分至不同航次或不同船隻運輸。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31條規定,若信用證未明确允許分批裝運,則默認視為禁止分批裝運。此條款的确立旨在保障貨物運輸的完整性和時效性,避免因分批發運導緻貨物遺失、報關延誤或市場供應脫節等風險。國際商會的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進一步明确,在CIF、FOB等常用貿易術語框架下,買方有權拒收分批運輸的貨物并主張違約責任。
在實務操作中,該條款常見於大宗商品交易和成套設備運輸。例如中國海關總署2024年發布的《進出口貨物通關指引》指出,成套工業設備若分批裝運,可能導緻關鍵部件滞留不同港口,影響整體設備組裝進度。因此外貿企業在簽訂合同時,需根據貨物特性、運輸能力等因素審慎選擇裝運方式。
參考來源:
“不得分批裝船”是國際貿易中常見的條款,具體含義和注意事項如下:
根據《UCP600》規定,以下兩種情形不視為分批裝運(即使分多次裝運):
“不得分批裝船”是國際貿易中約束賣方交貨方式的重要條款,其核心在於确保貨物一次性完整運輸。實際操作中需結合合同約定與國際慣例,謹慎處理裝運細節,以規避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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