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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article
book; revise; staple together
【法】 back-order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engage oneself to; restrict; bind; hold in; restrain; tie; tutor; wrap
【計】 constraint
【醫】 bridle; restraint
【經】 restraint; restrict
訂條款約束指通過書面協議确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款,明确各方權利義務,并以此限制行為範圍。其英文對應表述為:
核心含義強調條款的法定強制性(legally enforceable),即違反條款需承擔法律責任。
條款需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rights)、義務(obligations)及違約後果(consequences of breach),例如合同中的保密條款(confidentiality clause)限制信息洩露。
通過免責條款(exemption clause)或賠償條款(indemnity clause)分配潛在風險,如不可抗力導緻的履約失敗。
示例:
勞動合同中的競業禁止條款(non-compete clause)規定:“雇員離職後兩年内不得加入競争對手企業”,此條款需符合合理性标準(如時限、地域)方具約束力。
注:以上分析基于法律詞典與成文法規的術語解釋,側重實務中的強制性特征與合規要求。
“訂條款約束”指在合同或協議中,通過明确的條款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形成法律層面的限制與規範。以下是具體解析:
“訂”
指訂立、籤訂,即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一緻,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
“條款”
指合同中的具體條目,通常包括權利義務、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等内容,需清晰界定以避免歧義。
“約束”
指通過條款對雙方行為進行限制或規範,确保履行義務,違反時将承擔相應責任。其核心包括:
權利義務明确性
條款需明确雙方職責,例如合同主體、标的物、履行時間等,避免模糊表述。
違約與争議解決機制
包括違約金計算方式、争議解決途徑(如仲裁或訴訟),保障合同可執行性。
履行期限合理性
期限需平衡雙方利益,過長可能導緻目的落空,過短則影響履約可行性。
在商業合同中,“訂條款約束”常見于:
需要說明的是,條款需符合法律法規,否則可能因“顯失公平”被判定無效。例如,《民法典》規定格式條款需遵循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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