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coparcenary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own; possess; possession
【醫】 property
"共同所有"作為法律術語,在漢英詞典中對應的英文翻譯為"joint ownership"或"co-ownership",指兩個及以上主體對同一財産享有不可分割的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97條,共同所有具有三個核心特征:
該術語常見於不動産登記(《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8條)、遺産繼承(《民法典》第1121條)和婚姻財産制度(《民法典》第1062條)領域。與"公有"(public ownership)不同,共同所有強調特定群體對財産的私權共享,而非國家或集體所有。
法律實踐中,共同所有可細分為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和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前者各共有人有明确份額比例,後者則基於特定關系(如婚姻)形成無份額劃分的共有狀态。
來源參考: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官方釋義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物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法釋〔2023〕1號)。
“共同所有”是民法中涉及財産權利的重要概念,在不同法律語境下可能存在不同含義,需結合具體情形理解:
“共同所有”廣義上指兩個或以上主體對同一財産共享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它通常分為兩種形式: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部分語境中,“共同所有”可能特指“共同共有”,需結合具體場景判斷:
“共同所有”是一個涵蓋“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上位概念,需結合具體法律關系判斷其性質。實務中,婚姻家庭領域的“共同所有”通常指共同共有,而商業合作可能涉及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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