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common rights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經】 power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共同權力”對應的英文表述為“joint power”或“common authority”,特指兩個及以上主體對特定事務享有的并行管理權限。這一概念在法律文書翻譯中需注意三個核心維度:
權利主體複合性
依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joint power”強調權力行使需多方主體共同實施,如夫妻共同財産處置權需雙方簽字生效。該特征區别於“單獨授權”(sole authority)的單方決策模式。
法律效力邊界
《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指出,共同權力在英美信托法中常表現為共同受托人(co-trustees)對信托資産的協同管理義務,任何單方處置行為可能構成越權(ultra vires)。
國際法延伸應用
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條涉及的“共同全權證書”(joint full powers)制度,要求締約方代表需持有經共同認證的授權文件,體現國家間權力制衡機制。
專業翻譯實踐中需警惕與“共有權”(co-ownership)的概念混淆。根據《牛津法律大辭典》詞條對比,前者強調管理行為的協同性,後者側重財産權益的份額分配。國際仲裁領域常見錯誤譯例包括将“joint power of attorney”誤譯為“共同授權書”而非精準的“聯合委托書”,此類術語差異可能引發法律效力争議。
“共同權力”(共權)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彙,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以下是綜合不同來源的詳細分析:
共同掌權
源自古籍《韓非子·外儲說右下》中的表述,指多人或群體共同掌握權力,強調權力分配的協作性。例如“人主安能與其臣共權以為治?”即君主與臣子共同治理國家。
社會層面的權力屬性
現代語境下,共權被視為與“公權”(政府)、“私權”(市場)并列的第三種權力屬性,代表社會群體在公共事務中參與決策和執行的權力,強調社會力量的制衡作用。
提示:以上解釋綜合了古籍和現代理論,實際使用需結合具體領域(如政治學、管理學)進一步分析。部分參考資料權威性較低,建議通過權威文獻驗證具體語境下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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