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writ of habeas corpus
person
【法】 person
protect; safeguard; ensure; patronize; preserve; shelter; shield; preservation
protection
【計】 protection
【化】 covering
【醫】 conservancy; protection
【經】 custody; safeguard
account; certificate; condition; shape; state; written complaint
【醫】 appearance
人身保護狀(Habeas Corpus)的法律釋義
一、術語溯源與核心定義
“人身保護狀”譯自拉丁語“Habeas Corpus”,字面意為“你應提供身體”。其法律本質是法院簽發的司法令狀,強制羁押機構将被拘禁者移交法庭審查羁押合法性。若羁押無法律依據,法庭可立即釋放被拘禁者。該制度起源於12世紀英國普通法,1679年《人身保護法》(Habeas Corpus Act)将其确立為法定權利,現為英美法系保障人身自由的核心程式(《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
二、法律功能與適用要件
三、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對應概念
我國雖無同名制度,但憲法與法律設有類似保護機制:
四、曆史意義與現代演進
作為“自由大令狀”(Great Writ of Liberty),該制度被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采納,成為國際人權法基準。當代實踐中,其適用範圍擴展至移民拘留、軍事拘禁等新型争議(參考哈佛法學院人權報告)。
注:因當前無直接可引用的權威線上詞典鍊接,本文定義部分援引《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紙質版,中國法律條款引自全國人大官網公布文本。建議通過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Westlaw)獲取原始文獻。
人身保護狀(Habeas Corpus)是普通法體系中的一項重要法律令狀,主要用於保障公民免受非法拘禁。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人身保護狀是由法院或法官簽發的司法令狀,要求拘押人将被拘押者送交法庭審查拘押的合法性。其核心功能在於通過司法審查糾正對人身自由的非法侵犯,防止公權力濫用。
需注意與家庭暴力人身保護令區分:後者是中國等國家針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民事裁定,禁止施暴者接觸受害人,屬於訴訟保全措施。
提示:如需了解更多細節,可查閱《大憲章》相關條款或普通法經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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