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legal pettifogger
affection; love
engage in a lawsuit; go to court
【法】 engage in a lawsuit; go to law
person; this
漢語釋義
指頻繁發起訴訟或熱衷於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人,通常帶有對當事人過度依賴訴訟手段的隱含評價。
英語對應詞
Litigious person(名詞)
法律術語延伸
指無合理法律依據卻反複提起訴訟,可能被法院限制起訴權利的人 。
描述個人或群體偏好訴訟的文化現象,如美國社會常被稱 "litigious" 。
權威來源參考
使用示例
部分愛打官司者因濫用訴權被列為 "vexatious litigant",需經法院許可方能起訴。
“愛打官司者”通常指頻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人,可能帶有過度依賴訴訟或偏執傾向。其行為特征及心理成因可從以下角度分析:
1. 核心表現 這類人群常表現為對自身權益受損的過度敏感,即使問題已通過常規途徑解決,仍堅持反複提起訴訟。他們往往将訴訟視為維護正義的主要方式,甚至可能将普通矛盾上升為法律對抗。
2. 性格特質
•偏執傾向:具有主觀固執、敏感多疑的特點,易将他人行為解讀為惡意攻擊
•控制欲強:通過訴訟占據優勢地位,滿足權力欲與虛榮心
•情緒化:缺乏自控力,可能将訴訟作為情緒宣洩方式
3. 心理動因 深層原因涉及安全感缺失(通過法律途徑尋求保護)和自我認同矛盾(需通過勝訴證明自身價值)。部分人可能存在認知偏差,将敗訴歸因於司法不公而非客觀事實。
4. 社會文化影響 特定文化背景下,訴訟可能被異化為個人價值實現手段。值得注意的是,極端情況可能發展為病态“訴訟狂”,此時需專業心理幹預。
需區分合理維權與過度訴訟:前者是法治社會正常現象,後者則可能伴隨人際關系惡化、社會資源浪費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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