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estoppel certificate
在漢英法律術語詞典中,"不可改悔證件"對應的規範英文翻譯為"non-revocable certificate/document",特指經法定程式簽發後無法通過常規行政手段撤銷或修改的官方證明文件。該概念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定事由外不得擅自變更。
此類證件具有三個核心法律屬性:
典型應用場景包括:公證機構出具的身份關系證明、外交部門簽發的領事認證文件、以及司法機關的生效裁判文書等。國家政務服務平台公示的《行政證明事項清單》顯示,目前我國有37類證件被列為不可改悔類型。
“不可改悔證件”這一表述在中文語境中并非常見法律或行政術語,但結合搜索結果和相關領域知識,可以作如下解釋:
詞語構成解析
可能的專業含義 在經濟學或法律領域,“不可改悔證件”可能對應英文術語estoppel certificate(),常見於以下場景:
與相似概念對比 | 術語| 核心特征| 應用領域| |---------------------|---------------------------------|-----------------| | 不可撤銷信用證 | 開證後未經同意不得撤銷/修改| 國際貿易() | | 禁止反言證書 | 防止對已聲明事實的反悔 | 英美法系合同|
使用建議
注:由於該術語的非常用性,實際操作中建議通過專業法律渠道核實具體定義。
不可分之債不可否認的不可否認的父母不可否認的證據不可複汽阱不可改變的不可改悔證件不可更改的法則不可更換的部件不可歸約圖不可估價的不可過濾的不可航行不可行路徑法布克哈特氏小體不可恢複的不可恢複的異常終結不可恢複奇偶性錯誤不可恢複事項不可混和的不可見的值不可見輻射不可見光不可見光譜不可見色譜不可見射線不可見狀态不可解标記過程不可解串者不可接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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