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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on the bench
allow; appoint; assume a job; let; no matter; official post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任法官"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複合語義結構,其核心含義需從詞源學和制度法學兩個維度解析:
該術語的準确英譯應結合語境選擇"appointed judge"或"serving judge",在涉外法律文書中需注明具體司法管轄區的任命程式。
根據相關法律和解釋,“任法官”即“擔任法官”,需滿足嚴格的條件并履行相應職責,具體如下:
國籍與政治要求
必須具有中國國籍,擁護憲法及社會主義制度,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學曆與法律資格
工作經驗
從事法律工作滿5年,擁有法律碩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者可分别放寬至4年、3年。
身體條件
需具備正常履職的身體能力。
審判職責
依法審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保障訴訟參與人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職業操守
需清正廉明、保守秘密、接受監督,不得徇私枉法或從事營利性兼職。
其他職責
包括提出司法建議、指導調解工作、參與法治宣傳等。
以上内容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及司法實務解釋,如需完整條文可查閱《法官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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