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public charge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community; public; the public
【經】 community
inspect; prison; supervise; watch
canal; duct; fistula; guarantee; meatus; pipe; tube; wind instrument
【化】 pipe; tube
【醫】 canal; canales; canalis; channel; duct; ductus; salpingo-; salpinx
syringo-; tuba; tube; tubi; tubing; tubo-; tubus; vas; vaso-; vessel
person; this
"受公衆監管者"(Shòu Gōngzhòng Jiānguǎn Zhě)在漢英法律及金融語境中通常指代"publicly accountable entity" 或"entity subject to public oversight",特指因涉及公共利益而需接受法定監管的機構或組織。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此類實體運營涉及廣泛公共利益(如金融穩定、公共資金管理),需承擔高於普通企業的披露義務。例如上市公司需定期發布經審計的財報,接受證券監管機構審查(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IASB 概念框架)。
受監管者必須依法向公衆及監管機構披露經營數據、風險狀況等關鍵信息,如銀行需遵守巴塞爾協議III的資本充足率披露要求(參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BCBS 文件)。
監管主體包括政府機構(如證監會)、自律組織(如交易所)、第三方審計機構及社會公衆監督,形成立體監管網絡(參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監管條例)。
| 類别 | 實例 | 監管重點 |
|---|---|---|
| 金融機構 | 商業銀行、保險公司 | 資本充足率、風險準備金 |
| 上市公司 | 證券交易所挂牌企業 | 財務報告真實性、内幕交易 |
| 公共事業機構 | 電力、水務等壟斷企業 | 服務定價、服務質量标準 |
| 非營利組織 | 接受公衆捐贈的基金會 | 資金用途透明度 |
強調對公衆的問責義務(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IFRS 對上市公司定義)。
側重法律層面的合規監管(常見於銀行業監管文件)。
突出社會公衆的監督權(如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中對數據控制者的描述)。
權威來源參考: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財務報告概念框架》
-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第三版巴塞爾協議》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
- 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第37條
“受公衆監管者”是一個法律或社會學術語,通常指在公共事務中承擔管理職責且需接受公衆監督的機構或個人。根據常見用法,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層面:
定義範疇
監管特征
法律依據
該概念強調權力制衡原則,通過公衆參與防止權力濫用,是現代社會治理中“陽光政務”理念的體現。例如證監會、公立醫院理事會等機構均屬於典型的受公衆監管者範疇。具體適用時需結合上下文語境判斷指涉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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