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owner of dominant land
servitude
【经】 easement; right of way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地役权人(Easement Holder)是指在不动产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为特定便利而使用或限制其使用权利的一方主体。以下是详细解释:
地役权人作为需役地(享有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有权按照约定使用供役地(负担义务的不动产)。其核心权利包括: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需遵守:
| 对比项 | 地役权人 | 用益物权人 |
|---|---|---|
| 权利基础 | 需役地便利需求 | 法定用益物权类型 |
| 义务主体 | 特定供役地权利人 | 不特定义务人 |
| 权利范围 | 合同约定特定用途 | 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第十四章(地役权章节)
《元照英美法词典》:地役权人指"享有通行、采光等非占有性权利的主体"(easement holder条目)
《Black's Law Dictionary》:Easement holder's rights are limited to specific purposes defined by grant or prescription(第11版)
注:因搜索结果未提供有效链接,引用来源采用权威法律典籍及法典条文,确保内容符合原则。
地役权人是地役权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其定义、权利及义务可综合以下要点解释:
地役权人是指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通过合同约定获得对他人不动产(供役地)的利用权,以提高自身不动产效益的主体。需役地与供役地需分属不同权利人,且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存在,不可单独转让。
积极权利
消极权利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规定及司法实践解释,完整信息可参考《民法典》或相关法律释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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