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legal supervision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supervisor; monitor; control; stand over; superintend; surveillance
intendance
【計】 monitoring; supervising
【醫】 control; inspection
【經】 intendance; monitor; overseer; supervision
法律監督(Legal Supervision)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的重要概念,特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的專門性監督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4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核心職能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四大領域的監督。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法律監督”對應的規範譯法為“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這一表述被《元照英美法詞典》及聯合國法律文件收錄,強調檢察機關(procuratorate)在監督法律實施中的主體地位。其具體内涵包含三個維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法律監督權包含調查核實、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等八項法定手段,具有強制執行力。這種制度設計既不同於普通法系的司法審查制,也與大陸法系的檢察制度存在顯著差異,體現了中國“議行合一”憲制框架下的權力制衡機制。
法律監督是指對法律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察、督促和糾正的機制,其核心在於保障法律統一實施。根據權威資料,具體解釋如下:
廣義概念
指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政黨、媒體及公民對立法、執法、司法等法律活動合法性的監督。例如,社會輿論對司法案件的關注即屬於廣義監督。
狹義概念
特指國家專門機關(主要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法律實施活動的監督,尤其是對嚴重違法行為的監察。例如,檢察院對法院判決的合法性審查。
分類
特點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文件或法律百科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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