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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advances received on consignmentout
發出委托銷售商品暫收款是會計實務中的特定術語,指企業(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給受托方代銷時,因商品所有權尚未轉移且未滿足收入确認條件,而預先收到的部分款項。該款項屬于負債性質,需在商品實際售出并符合收入确認條件後結轉。以下是詳細解釋:
發出委托銷售商品 (Consignment Goods Out)
指企業作為委托方(Consignor),将商品實物移交給受托方(Consignee)代為銷售的行為。商品所有權仍歸委托方所有,直至受托方售出商品。
暫收款 (Advance Received / Deferred Revenue)
因商品未實際售出,委托方預先收到的款項屬于臨時性負債,會計科目通常記為“合同負債”或“其他應付款”。英文對應Advances on Consignment Goods 或Deferred Revenue from Consignment。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規定:
借:銀行存款
貸:合同負債——暫收委托銷售款
借:合同負債——暫收委托銷售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委托代銷商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部分貨款的當天”。暫收款若構成部分貨款,需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政策實務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政部,2017)
規定特定交易(如委托代銷)的收入确認時點與計量方法。
→ 財政部官網鍊接: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711/t20171109_2747753.htm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
明确“合同負債”科目核算預收貨款及待履約義務的款項(含委托代銷暫收款)。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91號)
界定委托代銷模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庫鍊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76/index.html
在跨境貿易合同中,該業務需明确表述為:
"The Consignor receives advances against consignment goods, which shall be recognized as deferred revenue until the Consignee completes the sale."
(來源:《International Consignment Agreements: Model Clauses》by ICC)
“發出委托銷售商品暫收款”這一表述涉及兩個核心概念:委托銷售商品和暫收款。以下是綜合解釋:
商品發出委托銷售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
貸:庫存商品
收到暫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
商品實際銷售後
借: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A委托B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預收B公司保證金10萬元。商品實際銷售後,B公司支付剩餘貨款50萬元。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其他應付款——B公司保證金 100,000
借:應收賬款——B公司 500,000
其他應付款——B公司保證金 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30,97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9,027
如需更完整的會計處理流程或政策依據,可參考《企業會計準則》或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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