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answering evidence
answer; rejoin; rejoinder; reply; reply to a charge
【法】 ad respondendum; answer; answer the charge; comment on appeal; defence
defend oneself; paper book; plea; plea in abatement; plead; rejoinder
render an account of; reply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答辯證據”指在訴訟或仲裁程式中,被告方(或答辯方)為反駁原告(或申請方)的指控、支持己方答辯主張而向法庭或仲裁庭提交的證明材料。其核心功能在於對抗原告訴求、證明己方觀點或削弱對方證據效力。
詳細釋義與法律内涵:
術語分解與定義:
核心功能與目的:
法律程式中的體現:
權威參考依據:
“答辯證據”是被告方在對抗式訴訟或仲裁程式中,為履行其舉證責任、有效行使答辯權,以反駁原告訴求、支持己方主張而依法提交的證明材料集合。其提交、質證和認定嚴格遵循《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仲裁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或仲裁規則中确立的證據規則,是保障程式公正和實體正義的關鍵環節。
答辯
指在正式場合(如法庭、學術答辯)或辯論中,針對他人的質疑或批評進行回應和辯解的行為。其核心在於通過邏輯論證和事實依據維護自身立場。
證據
指用於證明案件事實或主張真實性的材料,需經法律程式查證屬實。根據《民事訴訟法》等規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類型。
支持己方主張
例如在合同糾紛中,提交合同文本、付款記錄等可證明履約行為()。
反駁對方觀點
通過提供相反證據(如不在場證明、鑒定意見),削弱對方指控的可信度()。
輔助裁判機關判斷
幫助法官或仲裁員更客觀地還原事實,确保裁決公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法院審理案件需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而證據是認定事實的核心依據。未提供充分證據可能導緻主張不被采納。
答辯證據是法律程式中維護權益的關鍵工具,需符合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要求。實際運用中應結合案件性質選擇合適證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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