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lawful holder of a document
"單據的合法持有人"在漢英法律及金融語境中,指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并持有票據、提單、倉單等債權憑證的主體,其英文對應概念為"lawful holder of documents"或"holder in due course"。該術語的核心特征體現在三個方面:
權利來源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0條,持有人需通過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取得單據,且轉讓程式符合《民法典》第545條關於債權轉移的規定。典型的合法取得方式包括:支付對價購買、法定繼承、司法裁決等。
法律效力邊界 合法持有人享有單據載明的完整權利,例如可憑海運提單提取貨物(《海商法》第71條),或持商業彙票要求付款人承兌(《票據法》第38條)。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持有人若明知前手權利存在瑕疵仍接受單據,可能喪失合法地位。
國際實務标準 參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4條,銀行在審核信用證單據時,需确認持有人背書連續且符合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交付要求。英美法系中"holder in due course"原則更強調持有人需出於善意且不知單據存在缺陷(英國《票據法》第29條)。
該術語的權威解釋可參考:
“單據的合法持有人”指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并持有特定單據的主體,享有單據所載權利。其具體含義需結合單據類型和法律背景分析:
合法取得途徑
包括發行、背書轉讓、善意取得、繼承等法律認可的方式。例如,彙票的合法持有人需滿足背書連續的要求(),提單持有人則需通過簽發或正當轉讓程式取得()。
權利範圍
合法持有人可行使單據賦予的權利,如票據的付款請求權或提單的貨物控制權。例如,海運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可憑單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票據類(如彙票)
運輸單據(如提單)
不同法域對“合法持有人”的認定存在差異:
合法持有人通常享有請求履行單據義務的權利(如提貨或收款),但也需承擔可能的義務,如及時提示付款或提貨。例如,海運提單持有人需在合理期限内主張貨物權利()。
如需進一步了解特定單據(如彙票或提單)的詳細規則,可參考上述來源的法律條文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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