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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right of reply
答辯權(Right to Defense)是法律程式中被告方(或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核心程式性權利,指在訴訟或調查過程中,針對指控進行辯解、反駁并提出有利於己方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的權利。該權利旨在保障程式的公正性,确保當事人擁有平等對抗的機會。
英文對應:Right to Defense
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普遍譯為 "Right to Defense",強調被告方對抗指控的防禦性權利(如《元照英美法詞典》)。
答辯權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答辯權是程式正義(Due Process)的基石,其功能包括:
卞建林《刑事訴訟法學》定義答辯權為"被告方針對指控進行防禦的訴訟權利集合"。
歐洲人權法院判例(如Foucher v. France)強調答辯權包含"有效參與庭審"的實質内涵。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公開網頁鍊接,本文内容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主流法律詞典及權威法學著作觀點撰寫,未添加來源鍊接以确保信息嚴謹性。
“答辯權”在不同語境下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具體領域理解:
指當事人(自然人、法人)因新聞報道内容失實或歪曲導緻權益受損時,有權要求新聞機構在媒體上進行更正或公開回應的權利。這一權利的核心是保障被報道對象的聲譽,确保媒體内容的客觀性。
在司法程式中表現為兩種形式:
程式性抗辯權
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反駁的法定權利,例如在訴訟時效屆滿時提出時效抗辯(如主張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時限)。
實體性抗辯權
根據《民法典》等法律規定,被告可行使的拒絕履行請求權的對抗性權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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