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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prime a witness
channel; enlighten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開導證人"作為法律術語,指司法程式中專業人員通過心理疏導和認知引導,幫助證人消除心理障礙、準确陳述事實的行為。該概念在中英雙語法律體系中存在細微差異:
中文語境定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證人開導需遵循"客觀中立原則",主要應用于證人因心理壓力導緻記憶模糊或表達混亂的場景。其核心在于通過認知心理學方法恢複證言可靠性,而非改變證言内容。
英文對應概念 英語法律文件多采用"witness debriefing"或"cognitive interviewing",強調通過開放式提問和情景重構技術幫助證人回憶細節。美國國家司法研究所(NIJ)将其定義為"系統性記憶提取程式"(2019年刑事證據指南)。
**操作規範要點
該術語的權威解釋可參考:
“開導證人”這一表述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但結合“開導”與“證人”的語義及法律實踐,可以理解為在司法程式中通過引導、啟發等方式幫助證人清晰、真實地陳述證言。以下是綜合相關信息的解釋:
證人定義
證人指知道案件情況并提供證言的人,具有法律義務如實陳述,作僞證需承擔法律責任(、)。
補充說明:我國法律規定,除因生理、精神缺陷或年幼無法正确表達者外,所有知情人都有作證義務()。
開導的含義
指通過啟發、勸導幫助他人理解問題或走出困境,強調以尊重和非強制的方式引導(、)。
目的與原則
具體方法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明确規定了證人的作證義務及書面證言的提交條件()。
“開導證人”本質是司法程式中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幫助證人完成真實、有效的陳述,需兼顧法律規範與人文關懷。
法律的技術成分法律的可預測性法律的類推法律的靈活性法律的理念法律的理想法律的理想成份法律的命令說法律的平等保護法律的權力法律的确認法律的社會化法律的實施法律的失效法律的適用法律的實在性法律的統一法律的統一性法律的威力法律的穩定性法律的誤用法律的性質法律的修改法律的選擇法律的嚴格性法律的硬性法律的預測說法律的運用法律的正式頒布法律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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