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writ of review
censor; checkup; examination; examine; investigate
【計】 auditing; inspectoscope
【醫】 inquisition
【經】 examine; inspection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審查令"對應的英文表述為"Review Order"或"Inspection Mandate",指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事項進行核查的強制指令。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層級:
程式性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審查令是法院為核實證據合法性或案件管轄範圍而簽發的法律文書,要求相關機構提交材料并接受核查。例如在知識産權案件中,法院可通過該令狀要求網絡平台披露侵權信息源。
執行要件
有效的審查令須包含四項要素:(1)明确的審查對象;(2)法定事由陳述;(3)實施範圍及時效;(4)簽發機關印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未載明具體審查方式的令狀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國際司法協作
在跨境數據調取場景中,審查令需符合《海牙取證公約》第23條關於"特殊程式要求"的規定,涉及域外執行時須通過司法協助途徑提出請求。例如美國CLOUD法案框架下的數據審查令,需經中國司法部國際司法協助司轉遞。
“審查令”一般指由官方或法律機構發布的指令,要求對特定對象進行詳細檢查、核實或評估。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
核心定義
“審查”指通過檢查、分析和核對,确認事物是否正确或符合标準()。結合“令”的行政屬性,“審查令”可理解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檢查指令,常見於司法、行政或監管領域。
應用場景
執行特點
補充說明
部分語境下,“審查令”可能與“司法審查”相關,用於評估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參考對“審查法案”的解析)。
如需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中的“審查令”定義,建議進一步查詢司法文件或權威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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