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default judgment; go by default
缺席裁判(Default Judgment)是民事訴訟中的特殊程式,指當被告經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提交答辯狀時,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其核心特征包括:
適用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3條,法院須通過傳票、公告等法定方式完成傳喚,且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請或說明缺席理由。若被告因不可抗力缺席,法院應延期審理。
法律效力
缺席裁判與對席裁判具有同等強制執行力,但被告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91條,在判決生效後15日内以“正當理由”申請撤銷原判并重新審理。
與刑事訴訟的區别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95條規定,刑事缺席審判僅適用於貪污賄賂、危害國家安全等特定犯罪,且需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與民事缺席裁判的適用範圍和程式存在顯著差異。
國際實踐對比
英美法系中,default judgment需原告證明被告故意回避訴訟(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55,而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330條)更強調法院對被告權利的程式保障。
缺席裁判(即“缺席判決”)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特殊制度,指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況下,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的判決。以下是具體解析:
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對席判決”而言的,主要適用於以下場景: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缺席判決主要適用於以下6類情況:
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30-131條、第144條,或查看來源網頁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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