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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judicial evidence
司法證據(Judicial Evidence)指在訴訟活動中,由法定主體依法收集、提交,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或信息。其核心特征包括關聯性(與待證事實有邏輯聯繫)、合法性(取證程式符合法律規定)及客觀性(内容真實可靠)。在英美法系中,證據需通過法庭質證方可采信(Admissibility),直接影響裁判結果。
法律依據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種類涵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八類,确保證明力體系化。
證明标準差異
證據能力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Exclusionary Rule)禁止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進入庭審,保障程式正義。
司法證據是法律程式中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核心依據,其定義、特征及分類可綜合以下要點說明:
司法證據指在訴訟活動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八類,且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司法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直接影響裁判公正性。其核心作用在于通過證據鍊還原事件真相,确保法律適用的準确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應用,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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