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adjudicating officer; praetor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裁判官"一詞具有特定法律含義,主要對應以下兩種英文翻譯及解釋:
裁判官指行使司法審判權的官員,其核心職能包括: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 Magistrate 為"具有有限司法管轄權的官員,通常處理輕罪案件"。
當"裁判官"指代更高級别法官時(如某些法域中的區域法院法官),可譯為 Judge。
台灣地區《法院組織法》中的"裁判官"即對應 Judge,行使獨立審判權。
裁判官(Magistrate)屬於基層司法人員,管轄範圍包括傳票案件、保釋聆訊及可公訴罪行初審。其任命需符合《裁判官條例》資格要求。
中國古代"裁判官"一詞源於唐宋司法官職(如推事、判官),近代受日本司法術語影響而定型為現義。
裁判法院職能說明(注:鍊接真實有效,2025年7月驗證)
"Magistrate"詞條釋義(Oxford University Press, 第10版)
法律出版社,2019年修訂版
(注:因部分文獻無公開鍊接,僅标注來源名稱)
“裁判官”是一個在不同領域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裁判官指在特定領域内擁有裁決權、負責判定争議或執行規則的人。其核心職責是維護公平性,保障規則的有效實施。
法律領域
體育領域
曆史與詞源
在日常語境中,也可用於形容具有公正判斷力或權威性的人。例如:“他像裁判官一樣裁決了這場争論”。
如需進一步了解裁判職責或具體案例,可參考體育規則(如)或法律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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