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adjudged
adjudication; arbitrament
【經】 adjudication; arbitral award; arbitrament; award; findings
"裁決的"作為法律術語,在漢英雙語語境中具有雙重語義内涵。根據《牛津現代法律漢語詞典》(Oxford Chinese Law Dictionary),該詞對應英文動詞"adjudicate"和名詞"ruling",特指具有法定效力的司法判定行為,其核心要素包含:
一、裁決主體的法定性
僅限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等法定授權組織行使裁決權,《元照英美法詞典》強調該權力源自國家立法授權或當事人協議約定。
二、裁決效力的終局性
《劍橋漢英法律詞典》指出,生效裁決具有"res judicata"(既判力)特性,即"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議再次尋求救濟"的終局約束力。
三、裁決程式的規範性
《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明确裁決必須遵循法定程式,包括證據審查、辯論程式、合議機制等核心環節,區别於普通行政決定。
該術語在仲裁領域的應用尤為典型,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2條規定的"仲裁裁決"(arbitral award),即體現着"一裁終局"的國際商事仲裁原則。
“裁決”是一個法律和行政領域常用的術語,其核心含義是經考慮後對争議或問題作出具有約束力的判定。以下從不同角度詳細解釋:
裁決指通過審理或審查後,對争議事項作出最終決定,常見於法律仲裁和行政程式。例如:
“裁決”強調權威性判定,其效力因場景而異。在仲裁中為終局決定,在行政程式中則是對具體問題的裁斷。需注意不同領域的定義差異,避免與“判決”“裁定”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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