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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fire underwriter
accept insurance
【經】 one-writing
fire insurance
【經】 fire insurance; fire risk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詞典與保險行業的專業語境中,"承保火險人"指依法獲得經營資質,對火災風險進行評估并籤訂保險合同的法人機構,其英文對應術語為"Fire Insurance Underwriter"或"Fire Insurer"。該術語包含三層核心内涵:
法律主體資質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保險機構管理規定》,承保火險人須持有《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且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币2億元。國際層面需符合IAIS(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制定的《保險核心原則》中關於償付能力的标準。
風險評估機制
承保人需運用GB/T 28583-2012《火災風險評估方法》國家标準,通過建築結構、消防設施、存儲物品等16項量化指标計算風險系數。國際通用體系參考NFPA(美國消防協會)制定的NFPA 550《火災風險評估指南》。
合同責任範圍
保單條款明确承保标的物因火災、閃電、爆炸導緻的直接物質損失,除外責任包含戰争、核輻射、被保險人故意行為等七類情形。責任認定标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承保火險人”是保險行業術語,指在火災保險中作為合同主體的一方,其具體含義和職責如下:
“承保火險人”即火災保險的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籤訂火災保險合同,并承擔火災事故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或保險機構。根據《保險法》,保險人必須是依法注冊的法人組織,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
火災保險屬于財産保險範疇,承保火險人需具備相關資質,且賠償範圍通常包含火災直接損失及部分間接損失(如滅火費用)。具體條款需以保險合同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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