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first mortgage
first; firstly; primary
【醫】 arch-; arche-; eka-; prot-; proto-
【經】 no 1
hypothec; lien
【經】 hypotheca; hypothecation; mortgage
第一抵押權(First Mortgage)是擔保物權體系中的核心概念,指債務人以其不動産(如土地、建築物等)作為抵押物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該債權人在同一抵押物上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其法律效力體現為當債務人違約或破産時,第一抵押權人有權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從抵押物變現所得中受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7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7條,第一抵押權的優先效力覆蓋抵押物登記後的全部價值,且不因後續抵押權的設立而改變受償順序。該權利需通過不動産登記機構完成法定登記程式方能生效(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在跨國金融實務中,國際清算銀行(BIS)将第一抵押權歸類為"優先擔保權益"(Senior Secured Interest),其風險評估需綜合抵押物價值比率(Loan-to-Value Ratio)和司法管轄區的強制執行效率(來源: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協議III》框架文件)。典型應用場景包括房地産抵押貸款(Mortgage Loan)和項目融資中的資産抵押結構設計。
第一抵押權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上設立多個抵押權時,順位最優先的抵押權。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其核心特征和法律意義如下:
優先受償權
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第一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産處置所得價款享有最優先受償權,後續順位抵押權人僅能在前者受償後分配剩餘部分()。
示例:若房産先抵押給A銀行(第一順位),後抵押給B銀行(第二順位),拍賣所得需優先清償A銀行的債務,剩餘部分才歸B銀行。
不轉移財産占有
抵押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無需将抵押財産移交給抵押權人占有,僅以財産價值作為擔保()。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完整的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來源:、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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