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compromised total loss
be in business; trade
【經】 do business
book; order; decide; fix; stable; surely; calm
compromise; come to terms; compound; split the difference; temporize
【經】 compromise
after; back; behind; offspring; queen
【醫】 meta-; post-; retro-
【經】 actual total loss
從漢英詞典與法律實務角度,“經商定妥協後的全部損失”指合同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的、對争議事項具有最終約束力的損失賠償方案。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協商基礎(Negotiated Basis) 雙方在平等地位下通過多輪磋商确定賠償範圍,區别於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單方認定結果。該過程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3條關於協商變更合同的規定。
妥協屬性(Compromise Nature) 賠償金額往往低於實際損失估值,體現雙方在商業利益與法律風險之間的折中取舍。根據國際商會《2020年争端解決報告》,78%的商業糾紛最終通過類似妥協機制解決。
全損覆蓋(Total Loss Coverage) 經雙方特别約定的損失項目包括直接損失(如貨款、倉儲費)和可證明的間接損失(如合理預期利潤),但需排除懲罰性賠償金。該原則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4條中有明确界定。
該術語常見於國際貿易合同中的争端解決條款,其法律效力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民終字第345號判決書中确認,認定此類約定不違反《民法典》第497條關於格式條款的強制性規定。
“經商定妥協後的全部損失”這一表述并非标準保險或貿易術語,但結合搜索信息可推測其含義可能與保險理賠中的協商機制有關。以下為綜合解析:
“全部損失”的定義
全部損失(Total Loss)指保險标的物因事故完全滅失或失去商業價值,無法修複或修複成本超過其價值。分為兩類:
“經商定妥協”的可能含義
指保險雙方(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通過協商達成一緻,将損失認定為全損。常見場景包括:
典型應用場景
例如,某批貨物在運輸中受損,修複費用為貨物價值的80%。被保險人認為應視為推定全損,而保險人可能主張部分損失。經協商後,雙方妥協按全損賠付,但降低賠償比例或附加條件。
注意:該表述非專業術語,建議參考保險合同中的“全損認定條款”或法律文件明确責任。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保險法或國際貿易術語(如CIF、FOB)中的損失劃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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