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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complainant
【法】 appellor; prosecuting witness
a person engaged in some field of activity; member
"控訴人員"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特指在司法程式中正式提出指控或申訴的主體,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維度:
法律主體性質:指代向司法機關提出刑事指控的個體或組織,常見于刑事訴訟場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控訴人員需滿足法定起訴條件,包括明确被告、具體訴訟請求等要素。英語對應詞為"accuser"或"complainant",在英美法系中具有嚴格的主體資格限制(《元照英美法詞典》,2020版)。
程式功能定位:在行政申訴領域,該術語涵蓋向監察機關舉報公職人員違法違紀的行為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釋義文件強調,此類控訴人員需提供初步證據材料(《監察法實施條例》第35條)。英文表述可作"petitioner"或"whistleblower",具體語境需參照《布萊克法律詞典》關於舉報人保護條款的诠釋。
語義演變軌迹: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标注其詞源演變,原指民國時期訴訟代理人,現當代語義已收窄為具有法定申訴權的特定主體。牛津大學出版社《漢英法律詞典》将其區分為刑事指控人(criminal prosecutor)與民事申訴人(civil claimant)兩類主體。
根據法律定義和訴訟程式,“控訴人員”指在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的主體,具體可分為以下兩類:
公訴機關(如人民檢察院)
在公訴案件中,控訴職能由檢察機關獨立承擔,負責審查證據、提起公訴并出庭支持指控,代表國家追究犯罪責任。
若需進一步了解訴訟程式或具體案例,可查閱法律條文或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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