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carved-out interest
【法】 abalien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經】 equities; equity
"讓出權益"是一個法律和商業領域的常用術語,指一方主動或被動地放棄、轉讓或犧牲自身原本享有的法定或約定權利、利益或優勢地位。其核心在於權利的主動放棄或有條件轉移。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該詞對應的英文表達及含義如下:
Waive rights
指自願、明确地放棄某項已知權利(如合同違約索賠權、訴訟權)。這種放棄需書面明示或通過行為默示,且不可撤銷。例如:勞動者簽署協議"讓出權益"(waive rights)即表示放棄追償加班費的權利。
Cede rights
強調通過正式協議将權利讓渡給另一方(如領土主權、知識産權)。常見於國際條約或商業并購,如公司A将專利使用權"讓出權益"(cede rights)給公司B。
Concede rights
指在協商或對抗中妥協性讓步(如談判中降低分紅比例)。隱含"被迫或策略性犧牲部分權益"的含義,例如股東為促成合作而"讓出權益"(concede rights)。
根據《民法典》第143條,有效的權益讓出需滿足:
⚠️ 若存在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如霸王條款),"讓出權益"的行為可被法院撤銷。
案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顯失公平合同的認定
中文:開發商為促成交易,讓出權益向購房者提供額外折扣。
英文:The developerconceded rights by offering extra discounts to buyers to close the deal.
權威參考來源
“讓出權益”指主動将自身擁有的權利或利益轉移給他人,通常涉及法律、經濟或管理層面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讓出權益”中的“讓出”指主動放棄或轉移所有權,常見於財産、股權等場景。例如,企業老闆将部分股權讓給員工持有,即通過權益讓渡實現利益共享。而“權益”包含權利和利益雙重屬性,既包括法律賦予的權利(如決策權),也涵蓋經濟利益(如分紅權)。
讓出權益通常帶有明确目的: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經濟案例,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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