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circumstances of aggravation; grav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情節嚴重"是中國法律體系中常見的量刑術語,指違法行為在性質、手段或後果上達到較高危害程度,需承擔加重法律責任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第61條确立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為該概念的適用提供了法理基礎。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該術語通常譯為"serious circumstances"(《牛津法律詞典》第9版)或"aggravated circumstances"(《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指代需要提升法定刑幅度的事實要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明确指出,認定标準包含三個維度:
司法實踐中,北京知識産權法院(2023)京73刑終12號判決書顯示,侵權複制品數量達到500件以上即構成"情節嚴重"的量化标準。這種認定方式與英美法系中的"aggravating factors"存在區别,後者更多依賴法官自由裁量而非明文規定。
權威解釋可參考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釋義》第三章,其強調本概念需結合行為時的社會環境影響進行動态評估。學界通說認為(參見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該術語的本質是通過類型化判斷實現刑罰階梯化,防止機械適用法律條款。
“情節嚴重”是法律術語,尤其在刑法中用於描述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較高程度,通常作為定罪量刑的關鍵依據。其具體含義和判定标準需結合不同罪名及司法解釋綜合理解:
“情節嚴重”指行為或事件的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或危害性較大。其核心特征包括:
司法解釋明确列舉
不同罪名有具體量化标準,例如:
綜合判斷因素
當無明确量化标準時,需結合以下因素:
由於法律無法窮盡所有情形,法官在判定時需結合案件具體情節行使自由裁量權。例如:
“情節特别嚴重”是更高程度的危害性層級,通常表現為:
“情節嚴重”的認定需結合具體罪名、司法解釋和案件實際情況。建議在涉及具體案件時,參考《刑法》分則條款及對應司法解釋,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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