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partially employed
【經】 part; segment
hire
"部份受雇"是中文法律及勞動法領域的專業術語,指勞動者僅在一定時間段或特定工作範圍内與雇主建立的非全日制勞動關系。根據《現代漢英綜合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21版)定義,其對應的英文表述為"partial employment",區别於"full-time employment"(全日制雇傭)。
該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8條有明确界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修訂版)特别指出,該術語在跨境勞務合同中需注意各國最低工時标準的差異。
實際應用場景包含:
權威解釋建議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著的《勞動合同法釋義》(2023年第三版)第189-191頁,其中詳細闡述了該用工形式下的社會保險繳納規則及争議解決機制。
“部份受雇”這一表述并非标準術語,但從構詞角度可以拆解為“部分”和“受雇”來綜合理解。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多個來源的定義,“受雇”指接受他人雇用并為其提供服務,通常以勞動換取報酬。例如:
“部份”是“部分”的異體寫法,可理解為整體中的局部或非全職、非全責的雇傭形式。例如:
結合兩者,可推測“部份受雇”可能指非全職、非固定或僅承擔部分職責的雇傭狀态。例如:
該表述非常見規範術語,建議根據具體語境進一步确認含義。如需描述靈活就業,可使用“兼職”“臨時受雇”“彈性工作”等更明确的表達。
以上解釋綜合自多個詞典定義(),實際應用中需結合法律或合同條款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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