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vice
"送達"作為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存在雙重含義,其核心概念圍繞"有效傳遞"展開。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權威解釋,在法律語境中對應英文"service of process",特指法院文書通過法定程式送交當事人的行為。這種程式性行為具有三個構成要件:① 傳遞主體的合法性(如法警或經授權人員);② 文書類型的特定性(傳票、判決書等);③ 接收主體的明确性(被告或利害關系人)。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進一步規定,直接送達需經收件人簽收,代收情況下需提供授權證明,确保程式的嚴謹性。在日常應用場景中,該詞對應英文"delivery confirmed",強調物品或信息傳遞的完成狀态,常見於物流領域,如快遞單號查詢系統顯示的"已送達"狀态。
牛津英語詞典(OED)特别指出該詞的時态特征,強調動作的完成性和結果的有效性,與普通傳遞行為形成專業區分。這種語義區分在跨境法律文書中尤為重要,例如《海牙送達公約》成員國間的司法文書傳遞,必須符合特定形式要求才能産生法律效力。
送達是法律程式中的專業術語,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和方式,将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送達是法院單方實施的訴訟行為,主體隻能是法院,其他機構或個人之間的文件傳遞不構成送達。例如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屬於訴訟行為,而非送達。
送達後産生強制性效力,例如傳票送達後,被送達人須履行到庭義務,否則需承擔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送達需附送達回證,以受送達人簽收日期為生效日期。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程式細節,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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