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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refusal
accept or reject; make one's choice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取舍权作为法律与经济学术语,在汉英词典中通常译为"right of election"或"option right",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特定条件下选择行使或放弃某项权益的法定权利。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英词典》(第三版)将其定义为"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选择性处分权"。
该术语在实务中呈现三个核心特征:
权威法律英语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指出,option right本质上属于形成权范畴,其行使将直接导致法律关系变动。在跨境交易场景中,该权利常体现为合同中的termination clause或price adjustment mechanism设计。
主要参考资料:
“取舍权”指在决策过程中对利弊进行权衡、选择或舍弃的判断标准与能力,其核心在于理性分析后的动态平衡。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取舍”指对事物的选择与舍弃(),而“权”意为权衡、衡量标准()。合指通过综合考量后作出理性选择的能力。
哲学内涵
源自《荀子·不苟》的“欲恶取舍之权”,强调决策需双向分析:
决策原则
要求同时评估事物的正反两面,例如选择职业时既要看发展前景,也要分析潜在风险。
反面警示
荀子指出,若仅关注利益或欲望而忽略弊端(“偏伤之患”),行动易陷困境()。
“取舍权”是理性思维与辩证分析的结合,强调通过动态权衡实现最优选择,避免片面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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