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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withdrawal by notice
inform; give notice; notify; send word; circularize; message; notice
a circular letter
【计】 notify
【经】 advice; advise; communicate; notification; notify
avoid; evade; parry; obviate; runaround; shy away; sidestep; slide over
【经】 avoidance
“通知回避”是法律程序中的专业术语,指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当特定人员与案件存在利益关联时,当事人或相关机构依法要求其退出案件处理的制度。该术语的英文对应为“Recusal Notification”或“Notice of Avoidance”,强调通过正式程序告知相关人员需主动回避,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若与案件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类似规定亦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通知回避的典型场景包括:
回避请求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理由证据。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若回避成立,相关人员须立即终止案件处理;若拒绝回避且被认定违规,相关司法行为可能被撤销。
“通知回避”是司法程序中回避制度的一种实施方式,指在特定情形下,由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主动通知相关人员退出案件审理,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以下是详细解释:
回避制度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因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时,依法退出案件处理的程序。其目的是避免利益冲突或主观偏见,保障司法公正。
“通知回避”通常指司法机关在发现相关人员符合回避情形时,依职权主动通知其退出案件审理。例如:
根据法律规定,需回避的情形包括:
通过通知回避,司法机关能够及时排除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既维护了司法权威,也增强了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信任。
通知回避是司法机关主动履行监督职责的体现,属于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共同构成完整的程序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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