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confront the accused wtih the accuser
在英美法系語境下,"使被告與原告對質"對應的核心法律概念是"confrontation right",特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與不利證人對質的憲法權利。該術語源自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有與原告證人對質之權利(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該程式包含三重法律内涵:
在術語對比維度,《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對質"譯為"confrontation",強調"當面質疑證詞矛盾"的程式正義屬性,區别於大陸法系"對質詢問"(cross-examination)的純粹證據審查功能。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顯示,落實該權利可使商事糾紛解決效率提升28%。
“使被告與原告對質”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程式,指在法庭審理階段,讓被告人與原告(或證人)當面就關鍵事實進行互相質問、對證,以核實陳述真僞、查明真相。以下是具體解釋:
根據刑事訴訟規則,對質需滿足以下前提:
“對質”強調被告與原告/證人的直接交鋒,而“對證”更多指證據間的相互印證(如物證與口供的比對)。
示例:若盜竊案中被告聲稱未到過現場,而原告證人指認其在場,法庭可安排雙方對質,通過細節追問(如現場環境、時間節點)判斷哪方陳述更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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